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珠海加强房地产市场监管明确规定开发商不得“捂盘惜售”、收取“配套费”
[日期:2007-09-04] 来源:珠海特区报 作者:珠海特区报 [字体: ]
  昨天,在市政府常务会议上原则通过了《关于进一步加强我市房地产市场监管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市政府希望《规定》对进一步整顿规范房地产市场秩序,加强房地产开发经营全过程监管,切实维护购房人的合法权益。而作为消费者,在购房前要清楚自己的权益。

关键词: 配电房 垃圾房

  相关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在申请核发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时,应当按照经批准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文件的要求完成配电房、垃圾房和物业管理用房等配套设施的规划建设,并在醒目位置挂牌标识其功能;凡独立设置的配电房、垃圾房和物业管理用房,其形象进度必须封顶。原则上独立设置配电房、垃圾房。同时,必须在售楼书、宣传册、现场模型上按照经批准的规划方案特别注明配电房、垃圾房和物业管理用房的位置及面积大小。

  现象分析:“买房子的时候,开发商并没有告诉我,配电房就建在我楼下的车库内,等到入伙以后,我才知道。”类似这样的投诉,在我市的一些小区并不少见。在前些年的房地产开发中,有的小区配电房就直接建在底层车库内。特别是有的开发商在销售时没有明确告诉消费者配电房、垃圾房的大小和位置,导致部分业主入伙后,造成大量投诉。《规定》明确了原则上配电房、垃圾房要独立建设,并且要明示消费者。市委常委、常务副市长霍荣荫说,销售时明示消费者配电房和垃圾房的位置和面积大小,对解决这些纠纷将起到很好的作用。

关键词:内部认购 捂盘惜售

  相关规定:对未取得预售许可证之前进行任何形式的“内部认购”、内部预定、购房VIP卡以及未取得预售许可证擅自销售房屋、收取预售款等违法违规销售行为,严格按照《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广东省商品房预售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处理。

  房地产开发企业申请商品房预售许可时,应当如实准确填报项目概况及楼盘表,明确该项目拟向社会公开销售的时间、销售方式及每个单元的拟售价格等。房地产开发企业取得预售许可证后,必须在10日内,采取公开、公平、公正的方式销售,不得囤积房源、捂盘惜售。

  现象分析:“小区的图纸刚出来,房子就说卖完了。”在前几年的房地产开发中,不少开发商在未取得预售证甚至刚出图纸时,就以所谓的内部认购的方式把房子销售一空。近一两年来,随着房价的不断上扬,不少开发商改变了销售策略,有的小区已经完全具备申请预售证的条件,却偏偏不去申请,或者是明明已经取得了预售证,却迟迟不发售,待价而沽。这两种现象都严重扰乱了市场秩序。

  作为政府监管部门,能否严格加强商品房预售管理是对房地产市场监管中极其重要的一环。打击“内部认购”和“捂盘惜售”行为对稳定房价有着非常重要的意义。

关键词:配套费

  相关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后开始销售时,必须在售楼处悬挂或张贴《商品房价目表》,严格执行明码标价制度,不得在明码标价之外加收任何未予标明的费用。与商品房配套建设的各项基础设施,包括供水、供电、供气、通讯、有线电视、安全监控系统、信报箱等建设费用,一律计入开发建设成本之中,不得在房价之外另行收取。

  现象分析:配套费该不该收的问题,在珠海的房地产开发过程中是一个长期争论不休的问题。特别是我市在2000年后一批旧村改造项目在业主入伙时收取每户2000元—5000元不等的所谓管道燃气费用曾经引起不少业主投诉。尽管近一段时间以来,国家和省的相关法规都明确不得收取所谓的“入伙费”。但是,有的小区在入伙时还是收取了“配套费”。这次的《规定》非常明确地指出,所有配套建设费用都一律计入开发建设成本之中,不得在房价之外另行收取。

关键词:中介服务

  相关规定:凡属房地产开发企业自行委托的中介服务,所需费用全部由房地产开发企业负担,不得转嫁给购房人。

  对房地产经纪人利用虚假信息骗取中介费、服务费、看房费等费用,在代理买卖过程中赚取差价等违规行为,由价格、工商行政主管部门依法查处。

  现象分析:对于房地产合同签定时的律师费究竟该由谁支付?从《规定》中的条文来看,显然应当是由开发商来出,但是,当前的实际情况是,在房地产交易中,这部分费用绝大多数是由购房者支付。对于当前房地产中介中存在的违规行为甚至是欺诈行为究竟该如何界定?该怎样依法查处?在今后的监管工作中,恐怕会给行政主管部门出不少难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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